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72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家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柏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提出信用卡帳務明細,最近繳款07/27/11,最近欠繳款10/03/06,前次欠繳款09/03/06,則貴公司請求自民國95年9月
4日即前次欠繳款之翌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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