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聲請人 張芷蓉 (原姓名: 游芷蓉游苡田 )代理人 林曜辰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張芷蓉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獲鈞院裁定應予免責確定,爰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5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復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民國110年10月6日確定等情,有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5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21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則依上列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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