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原告 劉韋綸 被告 劉定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4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莊婷羽
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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