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上列聲請人與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間國家賠償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臺灣高等
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
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