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豪選任辯護人謝尚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文豪(下稱被告)於民國105年3月21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有送達證書在本院卷第73頁可參),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5年3月28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有聲明上訴狀可稽。嗣本院於同年4月15日函命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正,該函文已於105年5月3日送達於被告,此有本院中院 麟刑忠 104訴669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尚安雅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