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毓財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毓財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關於公共危險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另涉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 丁洪雪 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鄭子文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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