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原告 黃于芸 原名 張郁玉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
黃志傑 律師被告 張杏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杏儒被訴對原告犯偽造文書罪嫌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戴嘉清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