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46號
100年度救字第139號原告 林志隆 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 律師被告 王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暨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一段202號5樓之
3,有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含訴訟救助之聲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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