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93號上訴人 徐滿惠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劉永達 、 徐頌恩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299號),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6年2月7日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97,2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690元,並限期命上訴人補繳,上訴人於106年2月9日收受上開裁定,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惟迄今僅繳納51,000元,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0,69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恭
法官羅心芳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