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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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欠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76號原告 張云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立信 間因給付欠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蔡秉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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