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8月1日上午10點50分,在本院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共有人於81年間以土地法第103條為由,終止租賃契約之證明資料。
二、詳列共有人之名冊,並說明渠等與原合作建商之關係。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