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6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代號0000-000000B號)具保人張黃宏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強制猥褻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
106年度執字第1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受刑人張○○犯強制猥褻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受刑人業已逃匿,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具保人甲○○○因受刑人張○○犯強制猥褻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在案,嗣受刑人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
6年4月11日送達執行傳票至受刑人住所,通知到案執行,該傳票已交與本人簽收,惟屆期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復經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派員至受刑人之住所執行拘提,拘提無著;又命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未見受刑人按時到案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送達證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執字第1372號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憑。且受刑人目前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是受刑人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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