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秩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士秩聲字第1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台北市政府警察
局士林分局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所為之處分(北市警士分刑
字第098332068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聲明異議;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權或抗告者
,喪失其聲明異議權或抗告權;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
定程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見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
1本件聲明異議人於民國98年11月3日,在台北市○○區○
○路○○號文化大學圖書館3樓女廁,因侵入女廁伺機窺視
在隔壁廁所如廁之 張沛琪 ,妨害張沛琪隱私而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規定,經原處分機關處罰鍰新台幣
(下同)6千元。
2聲明異議人於98年11月3日聲明捨棄異議權,並於98年11
月4日繳納罰鍰等情,有卷附處分書、捨棄異議書、移送
書、罰鍰收據等在卷可佐。
3本件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權已喪失,即不得再聲明異議
,依上開意旨,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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