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87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世賢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市公所因與債務人 邱炳貴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市公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邱炳貴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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