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原告 陳桂圓 訴訟代理人 廖淑華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詹界基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詹界基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交易字第59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而本件原告陳桂圓於該案件審理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因本件附帶民事請求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