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富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宗 訴訟代理人 陳宜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15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富貴香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竹南 │102年3月20日│75,811元│AB0000000││││ 王婷鈺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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