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1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美燕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6,07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