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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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9號原告王○○法定代理人許○○告訴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被告 蔡美珍 上列被告蔡美珍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448號之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