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801號債權人黃金來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石正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如未約定者,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