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74號原告戊○○
丙○○乙○○丁○○甲○○己○○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瑞麟 律師被告永世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號5樓之5法定代理人庚○○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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