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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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78號聲請人 張井村 相對人 陳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聲請人提出之本票票號CH396562,所記載到期日於發票日之前,顯屬虛構應視為未記載,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併此敘明。另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本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發票人得行使追索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一、付款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付款提示時。二、付款人受破產宣告時。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85條亦有明定。是以,除本票之發票人有前述死亡、逃避或受破產宣告等情形外,本票應於到期日後,始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經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票號CH396563,其到期日尚未屆至,有該本票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既未陳明相對人有前述得期前追索之情形,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之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17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9年3月20日│20,000元│99年6月10日│99年6月10日│CH396553││├──┼───────┼─────────┼───────┼──────────┼────────┼──┤│002│99年3月20日│20,000元│99年7月10日│99年7月10日│CH396554││├──┼───────┼─────────┼───────┼──────────┼────────┼──┤│003│99年3月20日│20,000元│99年8月10日│99年8月10日│CH396555││├──┼───────┼─────────┼───────┼──────────┼────────┼──┤│004│99年3月20日│20,000元│99年9月10日│99年9月10日│CH396556││├──┼───────┼─────────┼───────┼──────────┼────────┼──┤│005│99年3月20日│20,000元│99年10月10日│99年10月10日│CH396557││├──┼───────┼─────────┼───────┼──────────┼────────┼──┤│006│99年3月20日│20,000元│99年11月10日│99年11月10日│CH396558││├──┼───────┼─────────┼───────┼──────────┼────────┼──┤│007│99年3月20日│20,000元│99年12月10日│99年12月10日│CH396559││├──┼───────┼─────────┼───────┼──────────┼────────┼──┤│008│99年3月20日│20,000元│100年1月10日│100年1月10日│CH396560││├──┼───────┼─────────┼───────┼──────────┼────────┼──┤│009│99年3月20日│20,000元│100年2月10日│100年2月10日│CH396561││├──┼───────┼─────────┼───────┼──────────┼────────┼──┤│010│99年3月20日│20,000元│視為未記載│100年3月10日│CH396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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