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80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806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陸仟玖佰參拾元,及其中
新台幣玖萬陸仟捌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