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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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78號原告 宋信 和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 律師複代理人 鍾幸家 被告 宋信一
宋英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博芮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八、第二行中關於「被告 林慈慧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