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94號債權人桃廣碩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少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名人賞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現任主任委員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影本,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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