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新小字第46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被告 施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新小字第467號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上午0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施志遠
書記官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另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得連續收取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