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附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交附字第7號附民原告甲○○民國86
乙○○民國88兼法定代理人戊○○
丙○○附民被告丁○○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附字第7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蔡直青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