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字第6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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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字第6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交簡字第69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營偵字第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易生危險,猶於飲酒後,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一.二九毫克,已呈酩酊大醉情況下,騎機車行駛於路上,且又肇事追撞他車,致人受傷,對公共安全已造成實際損害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