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偕同辦理建築基地調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8號原告 何樹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敏杉 等人間請求偕同辦理建築基地調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於起訴狀當事人欄中記載被告20為「 吳陳悅 之繼承人」,未具體載明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無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請提出吳陳悅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記載被告正確姓名之起訴狀(含附表1、2),暨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便本院送達被告。
(三)請提出臺中市○○區○○段507、508、509、510、51
1、512、513、514、515、516、517、518、519、
520、521、522、523、524、533、534、535、53
6、537、538、539、540、541、542、543、544、546、547、548、549、550、551、552、553、
554、555、556、557、558、559、560、561、56
2、563、564、565、566、567、568、569、569-
1等55筆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同段27、105、11
6、124、132、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70、
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
9、180、181、182、183、185、186、187、188、189、190、191、192、236、238、239、240、
241、242、243、252、325、419等50筆建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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