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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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債務人 黃雲志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