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交簡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苗交簡字第126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智耀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內關於「紀智耀犯酒後駕駛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應更正為「紀智耀犯酒後駕駛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欄漏列「累犯,」之記載,顯係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