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字第37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字第37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交簡字第376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2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文旺因業務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1行之「劉文旺以駕駛營業小客車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應補充為「劉文旺未考領取得汽車駕駛執照,為欠缺合格駕駛執照之人,而其私自以駕駛營業小客車,載送旅客前往指定之處所並收取報酬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以及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4年9月25日新北警峽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劉文旺及 陳心柏 行車事故資料1份(參本院卷第12至27頁)」、「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1份(參本院卷第30頁)」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劉文旺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查被告案發時未考領取得汽車駕駛執照,並非本件營業小客車之合格駕駛人之情,有本院依職權於民國104年10月1日查得之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1份(參本院卷第30頁)可憑,又其係酒後駕車致生本件交通事故,亦有案發後警方據報到場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而取得之呼氣酒精濃度測定單影本1份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21頁,所犯公共危險犯行,另由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271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是被告有未考領取得合格駕駛執照駕車,以及酒後駕車進而肇事,致使告訴人陳心柏受傷之事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就其所為本件業務過失傷害犯行加重其刑。
三、審酌被告未考領取得合格之駕駛執照,本應不得駕車行駛於公路,且一旦違背交通法規擅自駕駛車輛於道路上,更應高度謹慎並恪遵交通規則,以維護或保障所有道路使用者之人身、財產安全,竟酒後駕車且疏未注意而造成本件交通事故,所為甚為不該,兼衡被告本件業務過失行為,造成告訴人受有臉部擦傷、左膝挫傷、胸壁挫傷及頸部拉傷之傷勢,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致無法獲取告訴人之諒解,以及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犯罪情節、違反義務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2410號被告劉文旺男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文旺以駕駛營業小客車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酒後駕車易生危險,於民國104年5月16日下午2時許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已高達1.01毫克,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狀態(其涉犯公共危險罪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104年度交簡字第27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詎仍駕駛車號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前,因酒後導致其注意力降低,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對向車道,適有陳心柏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該處,劉文旺閃煞不及而撞及上揭由陳心柏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左前車頭,致陳心柏受有臉部擦傷、左膝挫傷、胸壁挫傷及頸部拉傷等傷害。
二、案經陳心柏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劉文旺對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心柏指訴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檢察官林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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