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8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紹瑜選任辯護人陳文慧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0年3月4日星期五上午10點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