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30號聲請人同超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俊亦┌──────────────────────────────────────────────────┐│附表:99年度除字第6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同超塑膠股份│第一銀行塩│00000000000│147,515元│99年2月1日│0000000││││有限公司負│埕分行││││││││責人:甲○○│││││││├──┼──────┼─────┼──────┼────────┼───────┼──────┼───┤│002│同超塑膠股份│第一銀行塩│00000000000│30,472元│99年2月1日│0000000││││有限公司負責│埕分行││││││││人:甲○○││││││││││││││││├──┼──────┼─────┼──────┼────────┼───────┼──────┼───┤│003│同超塑膠股份│第一銀行塩│00000000000│17,530元│99年2月1日│0000000││││有限公司負責│埕分行││││││││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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