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461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懿真劉金魁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劉懿真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債務人劉懿真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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