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53號原告 郭家騏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 律師
普若琦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給付具工資性質之獎金新臺幣(下同)229,997元及返還為被告公司墊付之費用181,072元,合計411,0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惟其中工資229,997元之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院計算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裁判費金額為2,83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新臺幣/元)訴訟標的總金額411,069原徵收裁判費4,520請求項目返還代墊款具工資性質之獎金計算說明訴訟標的金額181,072229,997佔總金額比例44.05%55.95%「訴訟標的金額」除以「訴訟標的總金額」換算裁判費1,991.022,528.98「佔總金額比例」乘以「原徵收裁判費」酌減2/3不得酌減842.99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裁判費總計2,834計算式:1,991.02+842.99=2,834.01,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