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14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有關國防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148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間有關國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9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或第274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有關國防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聲請人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再字第31號裁定及本院94年度裁字第2098號裁定,聲請再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再字第99號裁定駁回,復提起抗告,經本院96年度裁字第93號(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編餘之無職軍官,曾奉調至相對人單位從事敵後工作,嗣因情勢變遷致無法派遣敵後工作,相對人不僅未發給離職證以補辦無職軍官登記,且因無法回復軍職,致聲請人老年生活困難,且相對人另以聲請人不自行請假以補辦前開登記等情而予以反駁,查相對人所為顯已違反國防部及行政院處理無職軍官登記之規程,為此請求賠償5年7月之年資,即新台幣250萬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僅一再重複述說相對人如何違法侵害其權益,並請求賠償,惟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具體指明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有何合法之再審事由,則全未述及,其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未具體指摘,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法官楊惠欽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吳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