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4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407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①肆萬柒仟零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貳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②壹拾貳萬肆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收取帳務管理費新台幣參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