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7號聲請人 余隆曜 相對人 施添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8年5月22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40萬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者)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保證所生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四)擔保債權確定日期:118年5月14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無。
(七)遲延利息(率):無。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九)債務人:施添晉。茲債務人於108年5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70萬元,約定於108年11月14日清償,詎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借貸契約書影本、借款收據影本等為證。
三、本院於109年1月13日通知相對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是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0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東施厝坪││306││5214│2分之1│施添晉│├──┼───┼────┼────┼────┼────────┼─┼─────────┼──────┼──────┤│002│南投縣│南投市│東施厝坪││306-1││7841│2分之1│施添晉│└──┴───┴────┴────┴────┴────────┴─┴─────────┴──────┴──────┘※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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