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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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莫坤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4921),本院判決後(107年度訴字第162號),經檢察官就被告部分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發回本院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莫坤庭因缺錢花用,自民國106年
4、5月間起,加入 洪博 軒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負責提領詐欺所得款項。被告莫坤庭即與 洪博軒 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民眾施用詐術,致該等民眾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該詐欺集團所指定之 張景翔 (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另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以106年度偵字第34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斗六西 平路郵局所申設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斗六西平路郵局帳戶),再由洪博軒指示被告莫坤庭持上開帳戶金融卡提領詐欺款項。嗣被告莫坤庭於附表所示時間,至附表所示地點,提領附表所示帳戶內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後,交予洪博軒,並領取如附表所示金額之報酬。因認被告莫坤庭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復說明被告莫坤庭上開犯行,與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莫坤庭上開所犯,與本院審理之洪博軒等涉犯詐欺等案件(案號:106年度原訴字第14號,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164、3475、3476、4138、41
53、4154、4550、4684、5057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67號,下稱前案),為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689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此項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其一部分犯罪行為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並以先確定者有既判力之拘束力,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第42號、49年台非字第20號、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及98年度台非字第3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莫坤庭被訴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電信流分工集團詐欺成員,以撥打電話與告訴人 王金東 ,以猜猜我是誰方式其施用詐術,致告訴人王金東陷於錯誤,而於106年4月28日下午1時35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至上開斗六西平路郵局帳戶後,再由被告莫坤庭依指示偕同另案被告 林潤璟 (由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14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共同前往,由另案被告林潤璟提領1萬9580元之詐欺款項交給被告莫坤庭之犯罪事實,被告莫坤庭就上開所犯經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1737號提起公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914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等情,有前揭起訴書、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然被告莫坤庭於本案附表所示時間所提領之400元,係告訴人上開遭詐騙20萬元經提領1萬9580元後所餘420元乙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27日儲字第1070183139號函暨函附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
1份在卷可考。是被告接續提領1萬9580元、400元詐欺款項,應屬接續之一罪關係,前案確定判決之犯罪事實,與本案公訴意旨所指應屬同一,堪認本案與前案應屬同一案件。依照前開說明,本案與前案在訴訟上屬同一案件,而被告前案既經有罪判決確定,其既判力自及於本案,是本案已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法官何玉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附表:【同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同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編號│行為人│帳戶│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金額│提款交│報酬│││││││(新臺幣)│付對象││├──┼────┼──────┼──────┼──────┼────┼───┼─────┤│1│莫坤庭│張景翔斗六西│106年4月29日│雲林縣斗南鎮│400元│交 由謝 │提領款項2%││││平路郵局│8時50分│光興路78號斗││勝轉│││││││南新光郵局││交洪博│││││││││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