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8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瑪達拉俄‧依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瑪達拉俄‧依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瑪達拉俄‧依賽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部分,依法應併執行之,是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黃俊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