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7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筱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筱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筱茜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黃俊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