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共肆拾個,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察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查獲被告楊文生違反商標法案件,被告業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按,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訴明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所涉犯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33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為商標法第97條所規定之仿冒商標商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將該部分扣押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坤芳┌──┬───────────┬─────┐│編號│品名│數量及單位│├──┼───────────┼─────┤│01│Agnes.b手機外殼│16個│├──┼───────────┼─────┤│02│Agnes.b貼紙│8張│├──┼───────────┼─────┤│03│CathKidston手機外殼│6個│├──┼───────────┼─────┤│04│CathKidston貼紙│8張│├──┼───────────┼─────┤│05│香奈兒個人數位助理器專│1個│││用套││├──┼───────────┼─────┤│06│愛迪達個人數位助理器專│1個│││用套││├──┴───────────┼─────┤│合計│40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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