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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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孫明田被告林美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人(103年度執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明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孫明田因被告林美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具保人孫明田因被告林美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7年1月31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該署97年1月31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在卷可按。被告於交保後逃匿之事實,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助字第664號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影本附卷可稽,檢察官復於103年4月9日以南檢玲戊103歸緝3字第20565號函通知具保人通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被告及具保人均未遵期到場,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5月27日中檢秀執度103執助664字第054158號函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既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