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71號附民原告 吳信興 附民被告 周慧敏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易字第183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陳鈺雯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茵如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