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8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王冠尊 相對人即債務人杰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貴榮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貴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562,367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杰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劉貴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47,915元,及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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