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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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80號聲請人 阮翠十 相對人辰安護理之家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為外籍在台工人,所得有限,又因聲請人遭相對人違法解僱及被通報為失聯移工後,不能工作,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起訴狀、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1份為證,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應信屬實。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12年度勞補字第54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民事卷宗,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由形式上審查,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