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莊蒼柏
石崇仁被告 楊寶圓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七號背信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黃永定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