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01號上訴人 林雍傑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添發 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30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