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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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282號聲請人 田淇瑋 相對人 曾崇煦 相對人 莊思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22日以催告過戶之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曾崇煦、莊思綺二人,惟經郵局分別以「查無此人」、「招領逾期」理由退回,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二人之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回通知之信封二件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存證信函、信封、戶籍謄本等為證,其相對人曾崇煦之戶籍所在地址為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且聲請人另對相對人曾崇煦住所新竹市○○路○段○○○巷○○弄○號地址寄送,經郵局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又聲請人對相對人莊思綺住所新竹縣○○鄉○○路○段○○○號送達,雖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退回,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派員至相對人莊思綺之新竹縣○○鄉○○路○段○○○號戶籍址訪查,結果相對人確未居住於該址,此有該分局105年11月2日竹縣東警偵字第1050013136號函及105年12月21日竹縣東警偵字第1056006190號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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