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15號聲請人 陳美玲
劉雅玫 許秀年 胡福明 游國均 孫楚濤 詹孟洲 金惠鈴 相對人 林琳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薪資,雙方已於民國105年10月7日經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資方即相對人依調解紀錄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1,000元,分二期給付,第一期於105年10月15日給付41,000元,第二期於105年11月3日給付40,000元,並於新竹縣○○市○○○街○○號店名幸福莊園當面付清。詎相對人並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尚積欠67,000元未為給付,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依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聲請人係與第三人竹豐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生勞資爭議事件並聲請為勞資爭議調解,相對人林琳僅係竹豐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該勞資爭議調解事件之當事人,是聲請人以林琳為相對人提起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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